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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栏目: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5-12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定额制定和应用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6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造价总站。

  传真:0591-87613711,电子邮箱:55620265@qq.com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编制与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及相关费用的数量或费用基准,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等。

  定额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以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

  确定承发包价格时,遇特殊的施工环境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应充分考虑定额与特定工程项目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第四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管理全省定额。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县(市、区)定额管理由各地建设局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造价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定额管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定额制定

  第六条  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地方亟需补充的定额,由各地建设局制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  定额制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额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定额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进行编制。

  (三)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需反映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

  (四)定额编制步骤。

  1.准备。收集相关资料,成立编制组,拟定工作大纲。

  2.编制初稿。开展调查研究、测算并形成初稿。编制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论证。

  3.形成报批稿。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4.批准发布。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存档。编制底稿及时存档。

第三章  定额应用

  第八条  建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修订、补充:

  (一)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变化的;

  (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更新,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要补充定额的;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新型建造方式需要补充定额的;

  (五)城乡品质提升、乡村振兴、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需要补充定额的;

  (六)建筑市场人工费、施工措施、组织管理方式变化的;

  (七)其他情形。

  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定额编制。支持龙头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各地建设局应加强定额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省造价总站适时组织定额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定额使用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造价站应积极服务工程建设计价需求,做好定额解释工作,并收集定额实施意见建议。

  社会共性需求的定额解释,由省造价总站以《问题解答》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定额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建设局应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4〕4号)同时废止。